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權治理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發布時間: 2018-07-30 09:54
1、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股東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 2、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一般認為,可以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五大證明。
發布時間: 2018-07-30 09:53
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钡欠窬涂梢哉J為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就是股東確認的依據呢很顯然,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上述規定并不能推出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者就不是公司股東的命題。該條規定不能作為股權確認的一般標準。
發布時間: 2018-07-27 15:39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發布時間: 2018-07-27 15:38
股權是股東基于向公司出資面享有的對公司的各種權利。股權的內容較復雜,有紅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增資優先認、出資轉讓、出席股東會議和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等權利,其中,財產權是股權的基本權利。股東基于出資而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無出資,不可能成為股東,更不會產生上述各種權利。因為股權具有財產內容,故可成為執行對象。股權中的財產權內容包括出資本金、股息和紅利,但對股權的執行通常是看準股東出資的股金,如果只執行股息和紅利,不是對股權的執行,而是對股息、紅利的執行。
發布時間: 2018-07-27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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