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1、股權是以百分比表示,股東是以名稱表示(自然人或單位);
2、確認一個股東有多少股權就能確認這個股東的資格。
一般認為,可以確認股權存在的證明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股東登記、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等五大證明。
(1)公司章程
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最為主要的象征之一,稱為公司的“憲法”。章程是判斷股東身份和股權的重要標志。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并規定“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股東簽署章程是其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對內是確定股東及其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具有對抗股東之間其他約定的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對人判斷公司股東的重要依據。
(2)股東名冊
有關公司法律普遍要求各類公司形態都應置備格式規范的股東名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名冊是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重要證明,由于股東名冊僅僅是一種宣示性登記,自然具有它的局限性。
(3)出資證明書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是股東實際繳付資本的行為,出資證明書是公司簽發給股東的證明憑證。出資證明書也只是證權證券,而不是設權證券,并不能以沒有出資證明書或沒有規范的出資證明書否定真實出資者的股東資格。
(4)工商機關股東登記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不能認為股東權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才創設出來的,工商登記的目的在于將股權的歸屬及其變化向社會公示與披露,基于此種宣示性作用,成為第三人確認公司股東的重要證據。
(5)實際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者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如果當事人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上,公司沒有為其出具出資證明書,驗資機構沒有驗資,工商登記上也無法查到他的股東登記資料。但是該當事人卻真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向公司實際繳付了出資,擁有注資憑單及財務賬簿記載;或者實際享受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參與股東決策、簽署股東文件;分享了公司紅利,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知悉和承認該當事人的股東身份。所有這些依然不失為股東權之一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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