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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妻女名下房產竟變成岳父名字,如何應對?

          發布時間:2020-10-13 17:30

          2009年,張某和王某結婚,兩人生有一女。為了改善家庭居住環境,夫婦在婚內購置了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及女兒名下。

          婚后,夫妻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婚姻存續期間,王某、張某曾分別訴訟離婚未果。2019年10月,張某再次起訴離婚時,得知房產已經被妻子通過先將女兒除名再過戶登記至岳父名下的方式轉移。張某氣憤無比,另案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妻子和岳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產權恢復登記至妻子王某名下。

          張某稱房子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在離婚的過程中,先將女兒除名,再與岳父簽訂買賣合同,轉移房產,屬于惡意串通轉移資產,損害其權利,故合同無效。王某和其父親則表示房產是父親出資購買,隨后贈與女兒,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次是通過買賣的方式轉移所有權,房款用之前兩人間的借款相抵。

          這樣看下來,案情就很清晰了,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父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王某父親稱房產由自己出資,但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房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當將房屋認定成夫妻共同財產,王某與其父親之間的借貸也沒有證據進行佐證,在離婚期間買賣房屋只能被認定為是惡意轉移財產。最后房屋買賣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房屋所有權歸王某、張某兩人所有。

          離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方轉移財產的情形,不管是通過買賣合同還是贈與合同將財產過戶,首先需要做的都是確認合同無效。爭奪財產雙方都想利益最大化,但惡意轉移財產這種行為不可取,法院會減少有過錯一方分得的財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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