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周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雙方育有一子小李。2018年4月21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1.兒子小李隨周某生活,兒子一切費用由周某承擔;2.雙方婚后因拆遷所得房屋歸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對此房產放棄;3.婚后無共同債務,各自名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離婚后,李某支付了周某4萬元。其后,周某起訴要求撤銷“自愿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其放棄房屋的約定,依法重新分割。周某稱雙方約定此協議的前提條件是李某答應在離婚協議以外另行補償周某100萬元,現李某只給付了4萬元,并否認另行補償100萬元的事實,李某存心欺詐,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自愿放棄房屋”的約定,重新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與李某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時,在分割財產中明確約定房屋歸李某和小李所有,周某自愿放棄該房屋的產權。周某雖稱當時因李某承諾除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分割以外另行給付其100萬元,其才同意放棄房屋的產權,李某存在欺詐行為,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且李某予以否認。故周某訴稱李某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存在欺詐行為,法院難以采信,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指出:
離婚協議與普通合同不同,有更多的自治性,關于財產的分割并不要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雙方自愿基礎上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即可。關于離婚協議,應注意以下事項:
1.離婚協議除了對常見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處理進行約定外,對子女探視權、以及離婚后發現一方隱瞞財產時如何處理等也應一并約定;
2.為了防止雙方因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造成協議離婚未成時,出現一方不認離婚協議的情況,可通過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進行對己方有利的約定;
3.夫妻離婚在簽訂財產分割的協議時,除了利益因素外,更多地受到子女撫養、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而不能像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作為唯一的標準,現實中一方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請求,通常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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