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實踐中經常有夫妻離婚時,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子贈與給子女,但是因為一些現實原因,往往在離婚時并沒有完成過戶,等雙方已經離婚了,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按離婚協議將房子過戶到子女名下,反悔方是否可以行使《合同法》規定的贈與方任意撤銷權,撤銷該房屋贈與呢?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
能否撤銷贈與,主要看是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還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實踐中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采納的是前者。因為,不同于離婚協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規定的特色在于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物權沒有轉移,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痘橐龇ā方忉尪诎藯l則強調的是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不可擅自變更或撤銷。而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夫妻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應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優先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一方如果不能證明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該協議不可撤銷,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對此,可以從一則案例略窺一二。
▌案情摘要:
王某與李某2010年9月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其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未成年的兒子所有,兒子隨王某生活,該房暫由王某與兒子居住。
李某與王某離婚后又與他人結婚,因經濟因素李某拒絕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兒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其目前收入比以前減少了很多,房價一直上漲,其與妻子只好租房居住。與王某離婚時自己考慮不周,一時沖動就放棄了房產。因贈與兒子的房產尚未過戶,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
王某答辯稱,當初之所以同意與李某協議離婚,就是因為李某愿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的兒子。李某達到離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現在又反悔要撤銷贈與,法院不應支持李某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主張撤銷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成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登記離婚時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也一直由王某與子女居住。由于房屋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贈與物的物權一直沒有發生變更。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款為合同法對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得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銷贈與。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無需任何理由,只需權利尚未轉移即可。
李某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主張撤銷房產贈與,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該房產仍然屬于李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雙方自愿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子女撫養、房產贈與等與協議解釋婚姻關系是一個整體問題,在雙方離婚已成事實的情況下,李某又對贈與房產問題反悔,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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