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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丈夫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產,妻子能否追回?

          發布時間:2020-02-18 14:39

          在當前婚姻家庭生活中,丈夫與第三者婚外同居且用夫妻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購買豪宅、名車等情況屢有發生;作為妻子,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丈夫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產能否追回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6日,何某(女)與侯某(男)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何某發現侯某與金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且金某多次向何某發短信騷擾其正常生活。2011年4月2日何某與侯某協議離婚,并約定侯某凈身出戶、全部財產歸何某所有?;楹蠛文巢诺弥?,侯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0年8月30日轉款52萬元為金某購買房屋,于2011年1月24日轉款30萬元為金某購買了一臺車輛。何某認為,該兩筆錢款系夫妻共同財產,侯某轉出款項贈與金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1.判令確認侯某與金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2.判令侯某與金某返還購房款及購車款共計82萬元。

          法院裁判

          確認侯某贈與金某購房款和購車款共計82萬元的贈與合同無效;金某向何某返還上述款項。

          律師指出: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進行財產制度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關系,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的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認的情況下,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上述案例中,侯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何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用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和車輛贈與金某,事后并未得到何某的追認,故該贈與行為應當為全部無效;贈與行為一旦被確認無效,金某接受贈與的財產應當全部返還。鑒于侯某與侯某離婚時約定全部財產歸侯某所有,故金某應將侯某贈與其的購房款和購車款共計82萬元全數返還給侯某。

          但是,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私自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并以此贈送情人,亦并非所有財產都必須返還。如并非大額財產、價值不大的項鏈、手表等普通禮物,法院一般不會判決返還;但若所贈物品涉及重大財產,如車子、房子等,顯然已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亦有違公序良俗原則,損害了無過錯配偶的合法利益,丈夫贈與情人的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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