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蔣某與孫某登記結婚,婚姻期間兩人并未生育孩子。2012年4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時孫某已懷孕7個月。因蔣某與孫某離婚前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孫某還與蔣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承認腹中胎兒與蔣某無血緣關系,并對胎兒出生后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約定,但此事沒有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雙方離婚后,女兒孫某某出生,孫某在計生部門將孫某某的親生父親登記為蔣某。受此影響,蔣某再婚后生孩子時無法辦理相關出生登記手續,給蔣某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為了明確蔣某與孫某某之間的非親子關系,蔣某多次與孫某協商解決途徑,但均沒有結果。無奈之下,蔣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蔣某與孫某某系非親子關系。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蔣某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與孫某某做親子鑒定,但孫某不予配合,親子鑒定未能做成。所以,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并結合二人婚前分居狀態及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認定了蔣某與孫某某之間為非親子關系。
就親子關系否認制度的設計而言,還是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為先的,除此外,還要考慮隱私權、家庭和睦等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了需雙方自愿才可做親子鑒定。只有在一方不同意、難以啟動親子鑒定程序的情況下,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親子關系否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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