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 案例介紹 —
三十九歲的老楊被二十五歲的小陳吸引,兩人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但老楊有老婆小孩,并且不愿意拋棄自己的家庭。后來小陳發現此事,與老楊分手,但提出要20萬元的青春補償費。
此后,雙方簽訂解除情人關系的協議,協議中約定老楊給予小陳20萬元作為“分手費”,并寫了借條。后因老楊未按時付款,小陳將老楊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款。
那么婚外情人索要“分手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相關法條 —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 法院判決 —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小陳主張的債權缺乏事實依據,并且,老楊與小陳之間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因違背公序良俗,被認定為無效。法院最終駁回了小陳的訴訟請求。
另外,出軌一方已經給付給婚外情人“分手費”的,原配是否能夠要求返還?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未約定夫妻分別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雙方對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即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并且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因此,婚外情人索要的“分手費”因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出軌一方即便已經給付給婚外情人“分手費”,原配要求返還的,法院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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