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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出嫁女的土地權益保護

          發布時間:2019-03-19 14:35

          — 案情介紹 —

          2002年,廣西桂林市七星區朝陽鄉莫家坪村村委會將本村荒田荒地出讓給朝陽鄉企業管理站,得補償款270萬元。村委會以“村民集體討論”的方式通過了這筆土地補償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補償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某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某已嫁到外村”。

          而莫某則認為自己雖嫁,但其和兒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戶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責任田,履行了村民義務,理應同樣獲得土地補償金,遂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村委會給付其與兒子應享有的土地補償金共計18000元。

          — 律師分析 —

          出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權益并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取決于其是否被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在確認出嫁女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應重點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① 出嫁女戶口是否在本村。

          確定出嫁女是否能夠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首要條件是看其戶籍是否在某村,對于戶籍不在某村的出嫁女肯定不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② 出嫁女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對于那些保留戶籍在原來的村組并且其還在原村組承擔農業賦稅義務和履行村集體規定的村民義務的出嫁女,契約關系沒有消滅,仍屬于原村組的合法村民,依舊享有原村組村民應有的權利。

          ③ 出嫁女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有密切聯系。

          對土地享有權利,并對土地產生的相關收益享有分配權益,是出嫁女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種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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