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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除固定撫養費外,大額子女撫養費可另行主張

          發布時間:2019-03-08 16:47
          作者:沈輝律師

          — 基本案情 — 

          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與麻曉某原系夫妻關系,麻某某系雙方婚生子。后雙方于2011年12月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麻某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撫養費每年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麻某某在學習、醫療等各方面的開支雙方共同承擔。

          2013年2月,麻某某因病住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3422.02元;2010年至2012年,麻某某參加培訓和學習輔導班,共支出教育費22210元。2013年,李某起訴麻曉某至法院,請求增加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并判令麻曉某支付麻某某的醫療費和教育培訓費用。 

          — 審理結果 — 

          一、麻曉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麻某某撫養費人民幣2500元,至麻某某年滿18周歲止;

          二、麻曉某支付麻某某醫療費6711.01元,,教育費 5552.5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三、駁回麻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麻曉某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律師指出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司法解釋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

          對此規定,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不應包含為孩子利益客觀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除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外,還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

          本案中麻某某長期參加輔導班,從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續到離婚之后,麻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同意,離婚后知情但未明確表示反對。目前也缺乏證據證明培訓班與麻某某興趣不符,不應認定為過分的報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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