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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孫子女有遺囑竟然也沒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

          發布時間:2019-02-25 13:17

          【基本案情】

          小張的祖父老張非常疼愛小張,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孫子小張繼承。但在老張去世后,小張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

          老張去世半年后,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財產,并將小張及小張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由老張的兩個女兒及小張的父親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財產。

          【律師指出】

          1. 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于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于遺囑繼承,而是屬于遺贈。

          2. 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p>

          同時,最高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所以,大家遇到類似情形,切記及時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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