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小張的祖父老張非常疼愛小張,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孫子小張繼承。但在老張去世后,小張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
老張去世半年后,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財產,并將小張及小張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由老張的兩個女兒及小張的父親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財產。
【律師指出】
1. 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于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于遺囑繼承,而是屬于遺贈。
2. 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p>
同時,最高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所以,大家遇到類似情形,切記及時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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