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韓某系韓某伍與劉某婚生子,智障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
2009年10月,韓某伍與劉某離婚,韓某由劉某撫養。2013年8月劉某與張某新結婚,韓某隨二人共同生活。2014年2月26日,張某新私自將韓某送上北京的客車,韓某在北京流浪,直至2014年3月13日被家人找回。
2014年4月,劉某與張某新離婚。2015年1月5日韓某以張某新犯遺棄罪提出控告,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針對自訴案件的特殊性,法院針對該案事實進行了調解,張某新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最終雙方和解,自訴人撤回自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成年智障人的監護問題及繼父母子女的監護關系,關鍵要認識到,繼父母對不能自理的繼子女有無撫養義務。
本案中,韓某雖已成年,但有證據證明其系智障人,應視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被監護與扶養。繼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父母對子女不進行扶養,或繼子女對父母不進行撫養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作為繼父的張某新逃避對繼子應盡的扶養義務,將其遺棄,雖之后其與劉某離婚,與韓某亦自動解除的扶養關系,但并不因此否定其在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特定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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