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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婚姻存續期間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發布時間:2019-02-25 13:03

          【基本案情 】

          韓某與付某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下付小某。韓某住院生育付小某的醫療費用由付某支付。自付小某出生后,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

          付小某將付某訴至法院稱,婚后韓某懷孕期間,及孩子出生后,付某均未盡過丈夫及父親的義務。要求付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自2013年9月份開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付某辯稱:自己不但給原告買衣服,每月還支付生活費,一直盡撫養義務,系韓某私自帶原告離家出走,致使其不能經常見到付小某。自己現在家務農,無固定收入和經濟來源,但愿意自己承擔撫養原告的義務,并不要求韓某承擔撫養義務。 

          【裁判結果 】

          1. 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

          2. 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支付付小某的撫養費至十八周歲;

          3. 駁回付小某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

          《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另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p>

          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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