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
韓某與付某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下付小某。韓某住院生育付小某的醫療費用由付某支付。自付小某出生后,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
付小某將付某訴至法院稱,婚后韓某懷孕期間,及孩子出生后,付某均未盡過丈夫及父親的義務。要求付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自2013年9月份開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付某辯稱:自己不但給原告買衣服,每月還支付生活費,一直盡撫養義務,系韓某私自帶原告離家出走,致使其不能經常見到付小某。自己現在家務農,無固定收入和經濟來源,但愿意自己承擔撫養原告的義務,并不要求韓某承擔撫養義務。
【裁判結果 】
1. 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
2. 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支付付小某的撫養費至十八周歲;
3. 駁回付小某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
《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另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p>
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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