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基本案情】
原告賈某76歲,體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間,賈某因病住院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
賈某有四子三女,其中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比較孝順,但三子劉某多年來未盡任何贍養義務。賈某住醫院期間,三個兒子和三個女兒都積極籌錢,一起分擔醫療費。而三子劉某不僅對母親病情不管不問,還不愿分擔任何醫療費用。
經村干部多次調解,劉某仍躲避不見。賈某只好訴訟請求判令其子劉某支付贍養費、承擔已花去的醫療費,并分攤以后每年的醫療和護理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p>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p>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第一款: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本案正是根據上述法條進行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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