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簡介】:
原告馬某系被告張某的姑爺,2001年被告張某購買了訴爭公司原始股。2011年8月訴爭公司進行股轉增,2014年訴爭公司股權被第三方收購并上市。后馬某主張該股份系委托張某代為購買,先后于2012年6月起訴撤訴、2015年1月重新起訴至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及股息200余萬。
隨即,被告張某便找到了我們。
【辦案思路】
被告張某前來咨詢的時候,我們做了正反兩個層面的分析。首先原告馬某及代理律師會怎么著手這個案子,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入手。
一、經過仔細評議、我們認為原告馬某的思路無外乎以下兩個關鍵點,以證實取得且為實際的股權所有人:
1、原告委托被告從案外人處購買了原始股且支付了對價;
2、被告僅僅是名義上的待持人,后期存在分紅的事實。
二、作為被告的反駁、對抗思路有四點:
1、鑒于被告系第三人公司的員工,因而取得公司的原始股,所以我們認為原告起訴主張股權轉讓應屬于無效的。
2、原被告之間的委托關系不成立!不認可待持的事實、不存在分紅的事實、也沒有接受原告的委托。
3、本案訴爭的股權應當取得的前提是公司職工,所以被告應當獨自取得該股權及對應的收益。
4、原告2012年6月起訴后撤訴,再次起訴已經超過當初法律設定的訴訟時效。
【辦案重要部分】
經過深入的分析與研究,我們立即著手準備對稱性證據:
1、針對原告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的轉讓人魏某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形成了《調查筆錄》;
2、以及《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書的制作人李某,遠赴巴中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筆錄》;
3、申請證人李某等出庭作證以證明當初一系列文書形成的客觀事實;
4、與委托人交流意見后,我們向法院承辦法官詳細論述了我方觀點,并先后檢索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案例判決,對答辯意見、代理意見做了近十次修改。
【案件結果】
經過我們共同的努力,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成功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小結】
1、股權代持實踐很常見,但也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事,比如代持人私自處分、代持人因自身債務導致股份司法執行等。如果確實需要進行股權代持需要簽署完善的協議。
2、股權轉讓需要注意審查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合法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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