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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代持股協議風險防范

          發布時間:2020-06-28 09:22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一般來說,若沒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股份代持協議都是有效的。

          一、在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承擔著的風險

          1、內部因素:沒有代持協議、代持協議約定不明、名義股東道德風險。

          2、外部因素:法律強制性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

          二、為規避股權代持關系中的風險,提出以下建議:

          1、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協議是法院認定股權代持關系的重要依據,只有當股權代持關系得到證明,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在股權代持協議中,不僅需要寫明股權代持關系,還需要明確約定股東權利行使方式、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這不僅是對實際出資人股東權利的保障,也可以成為名義股東在實際出資人怠于履行出資義務時的求償依據。

          2、為防范股權被處分,實際出資人可以代持股權進行抵押。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將代持股權抵押給實際出資人,并辦理登記。這一操作可以保證實際出資人在法律上鎖定代持股權,避免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處分,或被名義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

          3、為取得股東資格,股權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為避免無法主張成為顯名股東,可以在最初約定時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并在代持協議上簽字確認,日后可成為其他股東同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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