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二、有限合伙人雖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形式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三、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表見代理
如果出現有限合伙人讓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構成表見代理,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但有限合伙人僅僅是對構成表見代理情形下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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