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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的職權

          發布時間:2020-04-27 09:12

          一、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二、有限合伙人雖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是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形式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為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三、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表見代理

          如果出現有限合伙人讓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構成表見代理,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但有限合伙人僅僅是對構成表見代理情形下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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