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2000年12月,菲律賓A公司出資1053.4855萬元,與D公司、B公司合資成立C限公司,菲律賓A公司持有35%股份。2013年6月,菲律賓A公司擬轉讓上述股權。鑒于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手續繁瑣,而菲律賓A公司又急于轉讓股權,且在C公司有600萬元的股權紅利即將分配,原告甲、乙遂與菲律賓A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簽訂《委托合同》一份,約定其先向菲律賓A公司支付200萬元作為保證金,隨后再支付4600萬元,合計480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款,菲律賓A公司將持有的銅陵聯發公司的35%股權交由其管理,該股權項下的收益權、管理權、表決權等股東權益均歸其享有。《委托合同》簽訂后,其依約將4800萬元股權轉讓款先后匯入菲律賓A公司指定的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的賬戶,菲律賓A公司及乙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全部轉讓款。但時至今日,菲律賓A公司既沒能讓其行使上述股東權益,也未能辦理股權變更手續。遂要求確認其與菲律賓A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無效以及菲律賓A公司立即歸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4800萬元。
法院觀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钡谌倬攀藯l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本案中,《委托協議》約定菲律賓A公司委托甲、乙管理其持有的銅陵聯發公司的35%股權,菲律賓A公司作為委托人應當向作為受托人的甲、乙支付處理委托事務的必要費用,但事實上甲、乙反而向菲律賓A公司支付4800萬元,該《委托協議》的約定與上述法律規定不符,不具備委托合同的特征。
2. 菲律賓A公司曾向D公司、B公司發出《股權轉讓通知書》,表明其擬以5000萬元的價格轉讓所持有的C公司的股權。在D公司對擬轉讓的價格提出異議的情況下,菲律賓A公司與甲、乙簽訂了該《委托協議》,將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權委托給甲、乙管理,由該二人行使該股權項下的股東權利并擔任C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長職務,該二人向其支付的4800萬元與其之前擬對外轉讓的價格相差無幾,雙方在《備忘錄》中也將該款項作為補償費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條第四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本案中,菲律賓美聯實業公司向銅陵發展公司、安徽中房公司發出《股權轉讓通知書》后,安徽中房公司書面表示不同意其單方非法轉讓股權。在此情況下,菲律賓美聯實業公司與孫康、魏禮福通過簽訂《委托協議》的方式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一方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以實現股權轉讓的目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為無效。
4. ?!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北景钢?,甲、乙與菲律賓A公司均有通過簽訂《委托協議》規避法律的目的,對《委托協議》的無效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律師補充:
1.涉外商事行為可以在協議或者合同之中選擇適用的法律,在選擇適用法律時,應充分了解所選擇的法律規范,使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
2.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之后,應確認簽訂的是什么樣的合同,是否對后面的行為有不利影響,在涉外商事行為方面,手續一般是比較復雜的,為了交易安全,建議不怕復雜手續,辦理完相應的手續。清楚責任之后,再簽字。
3.簽訂合同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不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一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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