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股票市場公開掛牌進行的上市交易活動。
我們知道,股票公開發行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股份公司的股票發行與上市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筆者試圖通過以下一個簡單的案例,來說明關于股份公司股票發行與上市的幾點注意事項。
— 基本案情 —
甲公司是一家由乙公司、丙公司等6家公司作為發起人于2006年1月1日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
2010年1月,為了實現公司跳躍式發展,董事會擬向股東會提出如下議案:先申請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發行新股。擬發行新股為4000萬股,每股票面金額1元。為了順利融資,其中2000萬股為優先股,價格為0.95元每股;其余2000萬股以每股2元的價格發行,溢價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資本金。
— 簡要評析 —
該公司董事會擬提出的議案,筆者認為有幾點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在此一一說明:
1. 《證券法》第50條對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作出了新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我們知道,股票公開發行是股票上市的必要條件。此案中甲公司是發起設立的公司,其股票尚未公開發行,故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先申請公司股票上市然后再發行新股”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 《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p>
甲公司董事會擬提出的議案中,“其中2000萬股為優先股,價格為0.95元每股”這樣的做法,違反了《公司法》第127條的規定。
3.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p>
在該公司董事會擬提出的議案中,“以其余2000萬股以每股2元的價格發行,溢價收入款直接列入公司資本金”這樣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溢價收入款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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