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滿足六個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設立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二是募集設立。
不同的設立方式有不同的設立程序,發起設立程序為: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繳清股款、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申請設立登記;募集設立程序為:發起人認購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召開設立大會、設計登記并公告。即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最終都要經過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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