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ut id="knlnu"></input>
<em id="knlnu"><span id="knlnu"></span></em>
<sub id="knlnu"></sub>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form>

      <sub id="knlnu"></sub>

      <form id="knlnu"><span id="knlnu"><track id="knlnu"></track></span></form>

          <sub id="knlnu"></sub>

          循定律所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發布時間:2019-01-21 12:00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

            注意:“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準。

          法條指引:

            《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即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是無權處分)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

          国产成人精品电影在线观看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