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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減資責任糾紛

          發布時間:2018-10-19 09:32

          【案情】

          2007年4月13日,A有限公司變更為被告;2009年5月,B公司變更為C有限公司;2014年4月C有限公司注銷,與D有限公司新設合并,成立原告E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由甲市經濟委員會、甲市F有限公司、甲市G有限公司、B公司、甲市H有限公司、甲紡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注冊資本為3100萬元。2007年1月23日,A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同意公司擬減資800萬元。

          具體情況如下:甲紡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減資100萬元,占原股份1.75%;甲市F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甲市G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B公司減資100萬元,占原股份1.75%;甲市H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

          A有限公司即現在的被告,自股東決議減資后,未將減資款支付給原告,一直占用至今,為維護原告權益,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被告甲市方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E有限公司減資款1000000元。



          【個人觀點】

          1.公司減資,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是公司商事決策之一,公司法允許的商事行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帶來的后果是公司資本的減少,可能影響到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本案中公司注冊資本減少通過公司回購股份。即回購原告的股份。

          2.依據原告的前身B公司與他方的協議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同意,公司更名、合并、新設,明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原告承繼。A有限公司更名為被告,作為被告對于其股東會決議,應當嚴格履行。

          3.被告的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被告公司中原告前身的股份減資100萬元,被告就應當將原告的減資款給付原告;鑒于被告的股東會決議,僅決議原告減資份額,未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減資款的時間,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減資款;故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給付減資款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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