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案情】
2007年4月13日,A有限公司變更為被告;2009年5月,B公司變更為C有限公司;2014年4月C有限公司注銷,與D有限公司新設合并,成立原告E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由甲市經濟委員會、甲市F有限公司、甲市G有限公司、B公司、甲市H有限公司、甲紡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注冊資本為3100萬元。2007年1月23日,A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決議:同意公司擬減資800萬元。
具體情況如下:甲紡織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減資100萬元,占原股份1.75%;甲市F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甲市G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B公司減資100萬元,占原股份1.75%;甲市H有限公司減資200萬元,占原股份3.49%。
A有限公司即現在的被告,自股東決議減資后,未將減資款支付給原告,一直占用至今,為維護原告權益,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被告甲市方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E有限公司減資款1000000元。
【個人觀點】
1.公司減資,即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是公司商事決策之一,公司法允許的商事行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帶來的后果是公司資本的減少,可能影響到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本案中公司注冊資本減少通過公司回購股份。即回購原告的股份。
2.依據原告的前身B公司與他方的協議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同意,公司更名、合并、新設,明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原告承繼。A有限公司更名為被告,作為被告對于其股東會決議,應當嚴格履行。
3.被告的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被告公司中原告前身的股份減資100萬元,被告就應當將原告的減資款給付原告;鑒于被告的股東會決議,僅決議原告減資份額,未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減資款的時間,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要求被告給付減資款;故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被告給付減資款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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