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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設立中公司的股權轉讓

          發布時間:2018-10-15 10:03

          【案情】

          原告甲訴稱:2011年4月份,第三人乙作為A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甲約定共同出資在靜寧縣李店鎮修建靜寧縣B大酒店,雙方各出資50%。2013年11月5日,乙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甲簽訂了股權出讓協議,約定甲將其持有的B大酒店50%的股份,以29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A公司。2014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乙以暫無能力付款向甲出具欠條一份。2014年7月25日,乙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并將該公司更名為C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變更為丙。甲遂訴請C公司償還甲欠款本金295萬元,截止2014年10月22的利息19萬元。



          【法院判決】

          C有限責任公司歸還甲欠款本金295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3日起,以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欠款利息至欠款實際歸還之日。

          【筆者觀點】

          1、本案中B大酒店建成營業但是未辦理工商登記,為設立中公司。在設立過程中,雙方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甲的股權以股金加付利息轉讓給靜寧正泰公司,同時向甲分配利潤80萬元。該股權轉讓及分配利潤行為,以及轉讓價格、支付條件及利息標準的約定,均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2、轉讓協議之后形成的欠條,是對協議當中的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有真實的債權基礎,亦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B大酒店共同投資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主體雖為甲與乙個人,但該酒店的規劃審批及修建主體均是甲與A公司。所以,B大酒店的實際股東應為甲與A公司。乙作為當時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約行為代表公司。因欠條的基礎債權為股權轉讓協議。所以,欠條的債權、債務主體與股權轉讓協議一致。正泰公司是A公司更改名字后的公司,因此,正泰公司應當對該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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