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成都市大邑縣城市綠洲小區外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轎車沖上了人行道,將推行自行車至此的王正昌撞倒在地后又猛烈撞向小區外墻及消防設施。王正昌重傷送往醫院后,于第二天不治身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小車駕駛員姜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正昌無責。
老人的“養子”鄭冬將肇事司機姜某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在內共計34萬余元的賠償請求。后經法院查明,鄭冬為王正昌女兒的未婚夫,未婚妻去世之后,鄭冬與女友父母在當地村委會和鄰居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撫子協議書》,并將戶籍從安仁鎮遷移到了晉原鎮大樹村。
成都市大邑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認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姜某某駕車造成王正昌死亡,并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保險公司提出鄭冬與死者之間并非合法關系,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鄭冬與王正昌簽訂《撫子協議書》時,鄭冬已經成年,且雙方并非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確不能形成收養關系。應屬于遺贈協議。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能否獲得賠償權利人的資格,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近親屬有權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近親屬與被侵權人從物質到精神層面均具有緊密聯系,被侵權人的死亡對近親屬造成的損害最為顯著和直接。盡管與鄭冬沒有血緣、姻緣關系,但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鄭冬作為對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應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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