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顧問,是指接受家庭成員或家庭的委托,主要負責家庭日常生活中法律專業問題的咨詢進行答復、代為處理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范疇:
1、因車房購銷、子女撫養與教育、老人贍養、個體經營等產生的法律問題的咨詢;
2、因前述活動所產生糾紛的應對策略制定、代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
循定律師涉及家庭顧問的服務形式:
1、對于家庭顧問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或按年度收費;
2、對于訴訟仲裁代理,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用風險代理。
張某和王某于登記結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張,后因感情不和,張某和王某離婚,小張由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離婚后,張某的父母經常到王某處看望孫子。之后王某再婚,為避免張某父母的探望行為對其重組家庭造成不良影響,王某要求張某的父母未經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小張。但張某的父母認為,他們去看望孫子合情合理合法,仍然經常去張某甲所在幼兒園探望并帶一些食品給張某甲吃。王某認為這樣不定期地給小孩零食吃會影響小孩身體健康,而且經常去幼兒園探望也會妨礙小孩的正常學習。為此雙方多次發生爭執并訴到法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笨梢姡覈痘橐龇ā芬幎ú恢苯訐狃B孩子的父或母是有探望權的。
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爺爺奶奶對孫子是否有探視權,婚姻法中“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因此一般爺爺奶奶要求行使探視權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實踐中經常出現孩子由爺爺奶奶帶大,現夫妻雙方離婚,孩子從老人身邊離開,老人想去探望孩子的情形。爺爺奶奶盡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想去探望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法院不應對此類行為加以禁止。
本案中,爺爺奶奶可以和王某達成協議,在適當的場合與時間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也不會對王某生活、孩子學習造成影響,雙方各退一步,法律是允許的。
我國的婚姻家庭問題,都是按《婚姻法》來解決的,婚姻法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探視問題,只規定到父母一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調整的范圍,明確何種情況下親屬也具有探視權,填補法律空白,方便更好的處理類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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