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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爺爺將房子以一元的價格賣給孫子,奶奶不同意

          發布時間:2020-10-29 15:42

          爺爺在十幾年前購買了一套房并將其登記在自己名下,最近爺爺和孫子之間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爺爺將房子以一元的價格賣給了孫子,隨后雙方將房屋變更登記到孫子名下。奶奶知道這件事情后,認為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爺爺未經她同意私自處分了房產,損害了她的利益,于是將爺爺和孫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房屋的產權恢復登記至爺爺名下。

          爺爺買的房,房屋也登記在爺爺名下,難道他沒有處分房產的權利嗎?面對老伴的訴訟,爺爺和孫子辯稱,房屋名為買賣實為贈送,在贈送房屋之前也與奶奶商量過,奶奶是同意了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房屋是爺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雙方沒有做特別約定,應當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爺爺奶奶明確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況下,雙方對涉訟房屋應視為共同共有,即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F爺爺并無證據證明奶奶對其轉讓行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認,且爺爺將涉訟房屋僅以1元的交易價格轉讓給孫子,其行為顯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現爺爺和孫子均確認涉訟房屋的轉讓名為買賣、實為贈與,爺爺未經奶奶的同意將涉訟房屋贈與孫子并轉移過戶登記的行為,依法應屬無效。

          生活中夫妻雙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合法有效,雙方均可平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電費、購買生活用品等,可自行決定;但對于處分家庭重大財產,譬如巨額存款、房屋等,則需經過平等協商后再確定。買賣、贈與房屋這種大事口說無憑,一定要留有書面證據,免得一家人最后對簿公堂,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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