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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從《以家人之名》看我國收養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4 13:52

          《以家人之名》中三個沒有血緣不同姓的孩子,兩位鄰居爸爸,彼此珍視、抱團取暖,組成了一個超有愛、超幸福的溫馨小家?!靶「?span lang="EN-US">”賀子秋原本是李海潮相親對象的兒子。母親賀梅在離婚后才發現懷孕,獨自生下兒子,賀梅將賀子秋丟在李海潮家,從此杳無音信。親生父親也不認他,未盡到任何撫養義務。此后賀子秋認李海潮為父,在李家生活了十幾年。

           

          小哥賀子秋能否被收養?

          賀子秋作為被收養人,滿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屬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情況。而李海潮可以作為一名合格的收養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的規定,李海潮只有李尖尖一個孩子,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賀子秋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不利于賀子秋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綜上所述,賀子秋可以被李海潮收養。

           

          為什么賀子秋“李家兒子”的身份為何在法律上得不到認同呢?

          雖然劇中賀子秋已經認李海潮為父親,但并未形成真正的收養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海潮爸爸和賀子秋之間并沒有正式辦理收養登記,不是賀子秋法律意義上的父親,但是在賀子秋心中他們一直都是一家人,從未分開。

           

          生父趙華光認兒子是否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李海潮與賀子秋未成立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行為,他們之間不具有收養關系,所以趙華光與賀子秋之間的父子關系尚未解除,權利義務亦存在。如果賀梅與李海潮之間完成了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手續,那么賀子秋與其親生母親賀梅以及親生父親趙華光的親屬關系自動消除。

           

          賀梅作為賀子秋的生母可以將他送養嗎?

          我國《民法典》第1097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劇中賀子秋生父趙華光,并不屬于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形,并且送養時未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故賀梅的送養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單方送養的條件。

           

          賀子秋的父母犯遺棄罪了嗎?

          賀梅將賀子秋生下,留給外婆撫養,并沒有導致賀子秋流離失所,不屬于情節惡劣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規定的范疇。

           

          賀子秋成年后需不需要履行贍養義務?

          成年后仍需要贍養父母。劇中賀子秋被母親送到李海潮家后,母親就再也沒有管過他,也沒有支付撫養費,他的父親趙華光,更是從出生到長大成人沒有盡到一點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和子女贍養老人,均屬于法定義務,彼此相互獨立存在,子女不因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而免除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結合賀子秋的生活遭遇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

          黑夜漸起,燈火漸明,每個亮燈的窗戶里,都有自己的生活。兩個父親、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帶給我們很多感觸,家的形式千千萬萬種,有血緣的不一定能成為家人,但是互相愛護的人,一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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