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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一方沒有工作,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發布時間:2020-06-02 09:19

          基本案情

          高云和杜婧于2008年7月結婚,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兒瀟瀟。2012年3月,兩人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經協議,兩人同意離婚。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女兒瀟瀟由杜婧撫養,高云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

          兩人離婚后,高云起初幾年按月將撫養費匯入杜婧的賬戶。2016年4月,高云所在的公司破產,高云失去了工作,自此不再支付撫養費。

          當杜婧找到高云時,高云認為,自己的生活費用都面臨問題,根本無力支付撫養費。杜婧則認為,高云尚有勞動能力,完全可以重新尋找另外一份工作或通過其他方法來解決撫養費支付問題。那么,高云以沒有工作為由不支付撫養費,合法嗎?

          律師指出: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并不因離婚或其他原因而被免除。在辦理離婚協議時,雙方對撫養費已進行約定,離婚后雙方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

          如果雙方在離婚后,一方無穩定的收入來源,出現生活困難等情形,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應以妥善解決撫養費的給付問題為原則,保證孩子的生活、教育不受影響。

          高云作為瀟瀟的父親,在離婚時承諾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應當繼續執行該協議條款。高云雖然暫時失業,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應當履行撫養費支付義務。

          因此,高云以沒有工作為由而拒絕支付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一方失去收入而免除。同樣,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能因此而排除。

          但如若確實遇到困難,又該何解決呢?

          需要明確的是,負有支付義務一方,在具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找新工作或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因此,無固定收入不成為免除義務的理由。

          如一方確因故存在生活困難,困難方可與撫養方進行協商,在取得撫養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約定在一段時間內降低撫養費標準或延遲支付撫養費,在經濟條件好轉后再行支付或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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