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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

          發布時間:2019-05-30 16:29

          現今,許多人在婚前或者婚內簽訂一份“?;椤眳f議,約定“誰提出離婚,誰便凈身出戶”,這往往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得雙方打消離婚念頭,用心經營好婚姻。

          然而,這些協議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p>

          另外,《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由此可見,婚內財產協議對于夫妻雙方均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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