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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子女減免撫養費的要求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04-26 16:20

          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于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為新案件處理。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愿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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