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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如何申請賠償

          發布時間:2019-04-25 13:41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一方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遭受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賠償因該贈與行為給其帶來的物質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將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實施。其賠償數額的確定,須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予以確定。

          對于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法院未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體內容如下:

          (1)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為提出。

          (2)婚姻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婚姻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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