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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

          發布時間:2019-03-22 10:09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綜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 一方被依法判決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 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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