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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

          發布時間:2019-03-19 14:48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許多家庭不僅擁有生活資料,還擁有生產資料;不僅擁有有形資產,而且擁有無形資產;不僅擁有物權形態的財產權、債權形態的財產權,而且擁有股權等形態的財產權。

          這使得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歸屬認定及分割問題變得復雜。

          其中,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該類股權的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出資財產,只能就屬于夫妻共有的股權進行處理。

          具體可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1. 直接按份分割股權

          在征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登記的股權,按協商一致的持有比例變更股權登記。

          2. 作價補償

          由持股配偶一方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鑒于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不一致,因此應以股權價值評估為基礎,以雙方協商的價格為依據。

          對價格協商不一致的,在征得半數以上其他股東的同意,可采用競價高者一方持有股權,對另一方實行補償。

          3. 拍賣分割

          雙方都不愿意擁有股權,可將股權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競買人參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成交價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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