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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時確定了撫養費,離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嗎?

          發布時間:2019-03-15 09:28

          基本案情: 

          余某的母親和父親2008年經調解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余某由母親撫養,其父親余某望當庭一次性給付撫養費23000元。

          2013年余某在某雙語實驗學校上小學二年級,年學費3600元,其母親無固定收入,主要收入來源為打工。后余某訴至河南省某法院請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滿18歲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律師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離婚時間是2008年,當時雙方協議余某父親當庭一次性給子女付撫養費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據上述情況,余某父親原來給付的撫養費目前顯然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駐馬店市確山縣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所以,即使離婚時約定了或訴訟離婚判決了孩子的撫養費的具體金額,離婚后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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