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沒有簽訂股權協議,其有效性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1.若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股權協議,但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伙情況進行了核準登記,并滿足合伙的其他條件,如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等,則此合伙關系可被視為有效。
這是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具有法定效力,是對個人之間經濟組織形式的一種確認。
2.若既無書面協議又無工商登記,但在實際運營中存在合伙的實質要素,如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且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存在口頭合伙協議,同樣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伙關系。
因此,未簽訂股權協議并不必然導致合伙無效,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合伙的實質要件及外部證據支持。
在無股權協議的情況下,證明合伙關系需依賴其他證據。
1.可嘗試查找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伙的核準登記記錄,該記錄具有法定效力,可直接證明合伙關系的存在。
2.若無工商登記,則需收集能夠證明合伙實質要件的證據,如合伙人之間的資金往來記錄、共同經營活動的憑證、合伙財產的共有情況等。
3.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也至關重要,特別是他們若能證明存在口頭合伙協議及合伙關系的具體內容,將大大增強證據的說服力。
4.若合伙關系涉及特定項目或業務,還可通過項目合同、業務往來文件等間接證據來佐證合伙關系的存在。
總之,無股權協議時,需綜合運用多種證據來構建完整的合伙關系證明體系。
當股東無錢投資時,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應對:
1.催繳與解除資格:公司應向該股東發出催繳通知,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出資義務。若股東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出資,公司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這一做法旨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及股東間的公平原則。
2.追究違約責任:對于已簽訂出資協議但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督促其履行出資義務。
這有助于維護公司內部的契約精神及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3.權利限制:公司還可通過股東會或公司章程對未出資股東的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如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這既是對未出資股東的一種懲罰措施,也是對其他已出資股東權益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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