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目前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問題的立法尚不完備,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性質,公司的設立運行建立在股東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礎之上。實踐中若股東之間的關系極度惡化,股東要實現退出是相當困難的。今天循定律所股權治理專業都律師就為大家講一下如何讓股東退出。
1、股權轉讓。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么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
2、公司減資。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相關條件。
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導致的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梢蕴岢銎飘a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需要通知債權人及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中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情形為章程規定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被責令關閉、法院予以解散等。公司股東一般采取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散,但解散公司意味著所有股東都要退出,因此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公司清算程序較為復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律師叮囑】
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如果僅僅憑借信任而去簽署協議而缺乏對所購買或投資企業的了解,沒有聘請專業人士對合同條款審核及潛在風險的把控,將會對股權買受人或投資人帶來巨大的、不可控制的損失。關于如何讓股東退出就講到這里,希望可以幫助需要的朋友。文末有循定律所公司治理專業都律師聯系方式可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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