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法院:
地域管轄法院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級別予以確定,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
二、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股東均有權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債權人或公司股東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
三、強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程序:
1. 公司債權人或公司股東向法院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2. 法院一般應當召開聽證會,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于聽證會召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并送達相關申請材料。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院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向被申請人送達有關申請材料,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若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3. 法院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者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4. 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的,進入強制清算程序,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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