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清算組制作《確認清算終結報告》并報法院確認后,法院應當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公司登記機關依清算組的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后,公司終止。
除了清算結束后終結強制清算程序,還存在其他情形導致強制清算程序的終結:
1. 無法清算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清算的,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2. 無法全面清算時,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對于被申請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強制清算案件,經向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釋明或采取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無法全面清算,對于尚有部分財產,且依據現有賬冊、重要文件等,可以進行部分清償的,應當參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現有財產進行公平清償后,以無法全面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法院另行提起破產申請的,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權利人的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予以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4. 公司修改章程、或者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繼續存續,并且已全額清償債權人的債務,公司可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愿解散的,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后,對股東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后,未撤回申請的,公司可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后,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