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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清算組成員的組成

          發布時間:2020-06-16 09:14

          清算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指定清算):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組成員:

          1.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和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強制清算程序中的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

          1. 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2. 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3.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愿意參加清算的,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4. 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三、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報酬:

          1.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擔任清算組成員的,不計付報酬。

          2. 上述人員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標準計付報酬。

          3. 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其報酬由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公司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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