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清算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指定清算):
一、自行清算的清算組成員:
1.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和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強制清算程序中的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
1. 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2. 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3.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愿意參加清算的,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4. 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三、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報酬:
1.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擔任清算組成員的,不計付報酬。
2. 上述人員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標準計付報酬。
3. 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擔任清算組成員的,其報酬由中介機構或者個人與公司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確定。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