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顯名股東的股東地位具有法律效力,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享有表決權、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等權利等股東權利,如名義股東濫用表決權等會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權利。
二、顯名股東擅自轉讓股權
合同具有相對性,代持股協議只對顯名股東、隱名股東產生約束力,不能約束其他第三人。法律上的股東是顯名股東,顯名股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處分其股權。若顯名股東擅自轉讓股權的,其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是有效的,隱名股東只能通過代持股協議向顯名股東主張權利,要求其賠償損失,追究其違約責任等。
三、顯名股東因個人債務原因,致使代持股權被作為其個人財產進行保全、強制執行
股權以工商登記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顯名股東代持的股權登記在其名下,可能因此被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如果產生個人債務未能償還的,債權人可能起訴顯名股東,查封保全其名下的股權,甚至可能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股權。屆時,隱名股東可以依據其代持股協議向顯名股東主張債權,但是顯名股東已經負債不能償還,向其主張債權也不一定能夠實際履行。另外,隱名股東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但是執行異議程序繁瑣,還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顯名股東存在離婚糾紛或繼承糾紛,代持股權存在被分割的風險
股權以工商登記對外發生法律效力,顯名股東是對外合法持有股權的權利人。如果代持股協議發生在顯名股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權在結婚后登記至顯名股東名下,那么顯名股東離婚時,可能將其名下的股權當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依法進行分割。如果顯名股東死亡,其名下代持的股權也可能被其合法繼承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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