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什么是名義股東
名義股東又稱顯名股東,是指在公司隱名投資過程中,約定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以自己名義出資、登記的一方當事人。
二、名義股東有什么法律風險和責任
1. 名義股東往往只是代持股權,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如果這樣,名義股東不能掌握公司經營的盈利和虧損狀況。一旦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發生虧損,依法需要股東承擔責任時,顯名股東作為法律上公司股東,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當債權人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時,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名義股東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向隱名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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