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1.什么是單方解除權?
合同簽訂后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后雙方權利義務終結。單方解除權即是在法定條件成就時或者出現約定情形時,合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什么是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指投權人將其商號、商標、服務標志、商業秘密等在一定條件下許可給經營者,允許他在一定區域內從事與授權人相同的經營業務。
3.特許經營中的單方解除權:
(1)特許經營需要簽訂書面的《特許經營合同》,與其他一般合同一樣,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成就時,特許經營雙方均享有《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
(2)由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在信息資源的掌握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被特許人往往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地位,由于受到某些誤導,被特許人一時沖動簽訂合同情況非常普遍。除《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性條款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為了保護被特許人,規定了被特許人享有的兩個單方解除權:
①《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必須約定一個冷靜期,冷靜期由雙方協商確定,在冷靜期內,不需要其他任何條件,被特許人就可以單方解除權特許經營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冷靜期的,一般認為在被特許人實際使用特許人的商標等經營資源之前,被特許人均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
②《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特許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如果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賦予了被特許人另一個單方解除權。
4.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1)立馬向特許人書面發函,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特許經營費。
(2)向法院起訴解決,要求解除合同,特許人返還特許經營費。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