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對于證券中介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中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對于具體的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四種虛假陳述行為:
一、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二、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并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三、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四、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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