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徐某、楊某等人出資注冊了一家有限公司,徐某是法人代表。之后公司召開了第一次股東大會,會議選舉徐某、楊某、呂某為董事會成員,同日簽署了公司章程,并約定董事長、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份。
徐某與楊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徐某名下的股份轉讓給楊某,楊某也支付了價款。之后,徐某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那么,公司章程約定“持股期間,股權不能轉讓”,該約定有效嗎?如果股權轉讓了,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股權轉讓的行為有效嗎?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通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憲章,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核心的內部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制定更為嚴格的規定,但公司章程只是一種約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次,董事在任職期間轉讓股權的行為,也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即使章程中約定了“股權不得轉讓”,轉讓行為也并非當然無效。同時,如果是董事在任職期間轉讓股權,其行為侵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也應由其他股東提出確認無效的請求。
所以,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但股東違反約定,轉讓了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和轉讓行為也不是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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