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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章程約定“股權不能轉讓”,有效嗎

          發布時間:2020-05-28 09:15

          徐某、楊某等人出資注冊了一家有限公司,徐某是法人代表。之后公司召開了第一次股東大會,會議選舉徐某、楊某、呂某為董事會成員,同日簽署了公司章程,并約定董事長、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股份。

          徐某與楊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徐某名下的股份轉讓給楊某,楊某也支付了價款。之后,徐某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那么,公司章程約定“持股期間,股權不能轉讓”,該約定有效嗎?如果股權轉讓了,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股權轉讓的行為有效嗎?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通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憲章,是以維護公司利益為核心的內部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制定更為嚴格的規定,但公司章程只是一種約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次,董事在任職期間轉讓股權的行為,也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即使章程中約定了“股權不得轉讓”,轉讓行為也并非當然無效。同時,如果是董事在任職期間轉讓股權,其行為侵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也應由其他股東提出確認無效的請求。

          所以,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但股東違反約定,轉讓了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和轉讓行為也不是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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