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實際進行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為他人名字(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就主要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而隱名股東要想確認股東資格,就必須具備以下三大要件:
第一,具有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對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投資合同、委托合同或代持股協議,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規定,若無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第二,隱名股東必須實際出資。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隱名股東需向公司實際投資,這是一個必要條件。
必須符合人合性?!豆痉ㄋ痉ń忉專ㄈ返?5條第3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應當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屬于人合兼資合的法律屬性,因此當實際出資人要求取代名義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時,就必須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總的來說,隱名股東確認股東資格,應建立在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且向公司實際出資,并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顯名為公司股東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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