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概念
名義股東,是指登記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但事實上并沒有向公司出資的人。
實際出資人,是實際出資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姓名或者名稱并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的人。
(二)內部關系
1、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往往簽訂“代持股協議”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協議效力依據《合同法》確定。
2、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按照《公司法解釋(3)》第24條第2款規定,投資權益屬于實際股東,不屬于名義股東。
(三)外部關系
1、和公司的關系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名義股東是合法股東。實際股東若想浮出水面,取代名義股東的法律地位,必須履行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即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2、和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來處理。也就是說,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處分股權,當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時,可以取得股權。當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給實際出資人造成損失時,實際出資人可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受讓人取得股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基于公示公信,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名義股東為公司股東,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2)從形式上,名義股東表現為公司股東身份,其處分股權的行為是有權處分。
(3)受讓人不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即受讓人為善意時,股權轉讓有效。若受讓人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仍然與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視為惡意,不能取得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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