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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合伙企業中退伙的效力和后果

          發布時間:2020-05-06 09:50

          根據形式的不同,合伙企業中的退伙可以分為當然退伙、除名退伙、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但無論哪種退伙,其效力和后果不外乎如下:

          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擔虧損。

          6.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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