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公司的高層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為了控制風險,《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高層人員的任職資格作了禁止性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僅限此列罪名),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無論罪名)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廠長、經理,對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可以擔任公司的高層人員的。
上述法律的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是所有公司、企業在選任公司高層人員時都要滿足的條件,除上述規定的條件外,公司、企業還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特性和相應職位的工作內容,規定任職的其他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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