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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未到期認繳出資的處理

          發布時間:2020-04-07 09:10

          很多人都知道,在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冊登記時,既要登記認繳出資額,也要登記實收資本即實繳額。為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只需登記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就是說注冊登記時不要驗資報告了。公司的注冊登記從以前的“實繳登記制”變為了現在的“認繳登記制”;公司也從實繳資本到位才能設立變成了現在的股東認足出資額就能登記設立。

          根據新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公司設立時也無需即刻繳足,而是可以由公司章程確定一定的出資期限,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在實踐中,當一家公司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未到期的認繳出資應當如何處理呢?對所認繳的期限尚未屆滿的出資部分是否也應當在該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發起人)還是得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也就說只要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即使未到期,也是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當在認繳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無論該部分認繳出資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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