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很多人都知道,在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冊登記時,既要登記認繳出資額,也要登記實收資本即實繳額。為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只需登記注冊資本,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也就是說注冊登記時不要驗資報告了。公司的注冊登記從以前的“實繳登記制”變為了現在的“認繳登記制”;公司也從實繳資本到位才能設立變成了現在的股東認足出資額就能登記設立。
根據新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公司設立時也無需即刻繳足,而是可以由公司章程確定一定的出資期限,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在實踐中,當一家公司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未到期的認繳出資應當如何處理呢?對所認繳的期限尚未屆滿的出資部分是否也應當在該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發起人)還是得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也就說只要是股東所認繳的出資即使未到期,也是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當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當在認繳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無論該部分認繳出資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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