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治理,是指對企業股權結構、分配的方案制定與審核,以及依托股權而產生的股東權利分配、約束的方案制定與優化,解決因股權產生的糾紛,以保證企業處于良好穩健的發展狀態。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范疇:
1、股權治理:新企業股權結構方案、股權結構優化方案、股權激勵方案、股權轉讓方案、融資并購規劃、股權收購方案、股東權利分配方案、股東權利約束方案等的制定、評估等;
2、股權糾紛:協商談判、和解調解、訴訟風險評估、代理訴訟仲裁等。
循定律師涉及股權治理的服務形式:
1、對于股權治理,采取專項服務固定收費。
2、對于股權涉及的糾紛,如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以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有的法院以分公司無注冊資金,不得單獨作為被告并承擔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究竟能不能作被告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如依法設立,并領取了營業執照,也有自己經營和管理的財產,就可以獨立成為被告(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②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③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④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⑤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⑥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⑦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⑧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由此可以看出,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完全具備了民訴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即:1.依法設立;2.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訴訟中直接作為被告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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