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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分公司能獨立作為被告嗎?

          發布時間:2020-04-03 09:34

          以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有的法院以分公司無注冊資金,不得單獨作為被告并承擔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究竟能不能作被告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分公司如依法設立,并領取了營業執照,也有自己經營和管理的財產,就可以獨立成為被告(訴訟主體)并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②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③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④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⑤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⑥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⑦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⑧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由此可以看出,分公司作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根據公司法等規定完全具備了民訴法規定的上述條件,即:1.依法設立;2.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在訴訟中直接作為被告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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